特别关注|司法判决、税局回复确认:滞纳金可超税款,不违反《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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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司法判决、税局回复确认:滞纳金可超税款,不违反《行政强制法》

2024-07-14 2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编点评:

其实,对于税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问题,财税星空前期就写过文章评论过。这个问题,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很多人有这种误解,认为税收滞纳金也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不能超过税款本身,甚至部分地区有司法判决也支持这种观点,所谓什么新法优于旧法。也有人认为,所谓什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其实,这些观点背后都有一个重大的疏漏,就是无论你去讨论什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条件要确认《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三个字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三个字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才有所谓什么新与旧、一般与特殊的讨论。如果他们只是名字一样,实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那还有什么可以讨论的呢?

深圳中院判决虽然认可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但判决理由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这个还是停留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思路内,在这思路内,实际默认税收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滞纳金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内蒙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径的答复才是完全正确的,即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节选)

(2019)粤03行终17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蔡伟群,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晓,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岩,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深税稽强扣﹝2019﹞B024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4671.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4671.45元为基础,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4、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展开全文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雨晗

税局回复

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市

留言时间:2022-05-30

问题内容: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答复机构: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税局回复

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自治区

留言时间:2021-01-24

问题内容: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 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财税星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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